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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逃税罪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海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注册号:4601000********,住所:海口市**路**号**。
 
诉讼代表人:温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海口**有限公司负责人,现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海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海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7月注册成立,主要经营五金销售。被告人黄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2012年1月至2014年期间,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实开发票联,缩小记账联的方式(即大头小尾)开具发票,隐匿实际销售收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调查,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220381.55元、企业所得税人民币594437.82元,共计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814819.37元。2015年9月17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公司作出补缴税款人民币814819.37元,补缴滞纳金人民币29604.28元的税收处理决定,并对**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407409.69元的罚款,并于同年公告送达**公司。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先后补缴税款人民币398221.01元,至今未能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企业档案、税务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计算表、税务执行报告及税收缴款书、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大头小票”未补开发票发票联信息及海南**公司的记账凭证、海南**有限公司等购货方付款明细及凭证、黄某某的欠税缴纳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口**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人民币814819.37元,且占应纳税额的97.2%,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也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德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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