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洗钱罪被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市***街道****村***屯3组。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顾某某(已判决)在厦门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随后两人在厦门共同生活。2011年8月19日,顾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某在顾某某刑满释放后继续与其一起生活。之后一天,经顾某某要求,李某某将户名为李某某,卡号为621226 ****** ******* 的工商银行卡交予顾某某使用。
 
2013年2月份,顾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派出所抓获移交至龙泉市公安局。在被带出派出所至警车的路上,顾某某趁李某某在场之际用方言授意李某某将其使用的工商银行卡(户名为李某某,卡号为621226 ****** *******)补办。后李某某到工商银行厦门湖里**支行补办银行卡时得知卡内余额有39万元,在明知顾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捕的情况下遂找到同事张某某要求借银行卡,同时明确要求为非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张某某在未被告知借卡原因的情况下将户名为张某某,卡号为621700 ****** ******* 的银行卡借给李某某使用。当月3日,李某某从顾某某实际使用的工商银行卡上取出39万元现金,后将该39万现金存入了张某某的账户。在公安机关后期调查过程中,李某某未将该39万元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2015年1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一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支行以张某某户名开户的621700 ****** ******* 账号内的406684.30元系顾某某的毒资款,予以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取现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煜
2015年10月10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