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洗钱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某甲,女,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建瓯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江锦**号楼**室。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洗钱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洗钱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2日、2015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26日,林某乙(已死亡)、宋某某(已起诉)、卓某某(已起诉)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建瓯市**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在福建省范围内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财政信用业务。该公司成立后,实际从事金融业务,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和发放贷款。2008年5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应林某乙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建瓯市芝城分理处开设银行账户,账户号为:62284820222********,并将该银行帐户提供给林某乙使用。2009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存入10万元到**担保有限公司,并获得1500元的利息。该银行账户于2009年11月至2014年10月13日累计交易笔数:3758笔,金额为54417.16万元;其中收款项1618笔,金额总计29041.99万元;其付款项2140笔,金额总计25375.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情况报告、户籍证明、取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林某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担保有限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为掩饰其资金来源与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15年12月2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