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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9211991********,内蒙古林西县人,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镇**街**处商业住宅楼,无业。2015年4月17日因犯
盗窃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8日因涉嫌
诈骗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
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6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先后在白音华、西乌旗、林西信息平台上发布办理驾驶证保过的虚假信息,收取报名费。在白音华、西乌旗、林西等地诈骗被害人50余人,诈骗金额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材料;3、被害人廉某某等人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材料;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驾驶证保过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1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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