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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4********,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队。2012年因犯
盗窃罪被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1月20日因涉嫌
诈骗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
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0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0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9日,邢某某聘用被告人温某某为钻探机台带班长,并将温某某带至林西县大营子乡五一村八组林某某家,检修存放在林某某家的钻杆。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温某某以邢某某让其将钻杆拉到赤峰市维修为由,骗取林某某信任后,将邢某某存放在林某某家中的145根钻杆拉走,卖至林西镇西环路李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部,得赃款人民币12800.00元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钻杆共145根,总价值人民币525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材料;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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