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因涉嫌
诈骗罪于2013年10月被刑事拘留。
起诉书意见书指控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从李某某等人处拿到二十余万元钱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接受委托
李某某涉案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四处打听律师事务所,后听朋友介绍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李某某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李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应以无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金额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1. 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李某某后,立即前往侦查机关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不构成犯罪,希望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最后,承办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2. 积极争取不起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去阅卷,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李某某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某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主观上,李某某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且证明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李某某构成诈骗罪。随后,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意见,希望能对李某某决定不起诉。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答复称本案需研究讨论。
五、案件结果
最后,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李某某的利益。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李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李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