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叶某,重庆市垫江县人,30余岁,现居住于渝北区,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合同
诈骗罪被渝北区公安分局立案并刑事拘留,并于2月5日被改为监视居住。
经审查查明:叶某系与他人通过在租车公司租赁车子后,谎称自己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卖给他人。
二、接受委托
叶某自被监视居住以来,刚开始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为本案就此结案,后检察院于8月15日将本案移送起诉至法院。于是,叶某为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开始寻找靠谱、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叶某经过亲自上门咨询,对智豪律师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性表示十分认可,也同意智豪律师对自己案情的把握和分析,遂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经过多次会见,了解了本案案情。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不应构成合同诈骗而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会议上,由数十位律师对此进行讨论,进一步丰富辩护观点和方案。经过讨论,智豪团队认可可进行罪名变更的辩护,以此来争取缓刑。
四、律师辩护
在本案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案情较为轻微,可以考虑
取保候审,于是多次与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最终与检察院批捕科交换意见,成功不批捕,当事人成功释放。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制作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在起诉书上争取到了坦白这一重要的从轻情节。
在本案一审阶段,智豪律师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共同目标确定为缓刑。为给叶某争取缓刑,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赵某等三人实施租车诈骗的合同诈骗行为时,被告人叶某并不知情,不存在事前共谋;(二)赵某在租车诈骗行为实施完毕,涉案车辆到手后才告知叶某车辆的来源,叶某系事后知悉,不存在事中共谋,也不存在事后共谋,因为赵诈骗成功后,事后无诈骗共谋的事实,不能认定其为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三)叶某的行为不属于2015年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事先通谋”;(四)从本案起诉书的内容也可看出被告人叶某不构成
合同诈骗罪;(五)从本案行为人的犯意角度也证实被告人叶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而,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叶某事前知情同案犯进行租车诈骗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其不知情,那么叶某只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因叶某具有涉案财物较小、坦白情节、涉案车辆被追回,对被害人而言损失得以部分弥补,社会危害得以减轻、获利较少,且已借款超额退出违法所得,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而智豪律师恳请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五、案件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叶某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三年。叶某的自由得到了保证,也实现了智豪律师为自由呐喊的坚定信念,叶某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和感谢!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