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宁夏人,1977年出生。刘某于2010年至2012年陆续成立重庆三个公司,三个公司均正常开展业务。2013年,刘某所在公司接触到办理职称这块,开始与北京的某些机构合作,并办出了一部分证书。截止2014年10月,刘某所在的三个公司,累计招了需要办理职称的人员有一千余人。对于还没有办的500余人的职称证,刘某又与另外四到五家合作单位签订协议,由其代办并交定金,并约定2016年4月出证。但3月份,几家合作单位先后称没有办法办理,并先后退还了刘某所交的定金。由于刘某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退还500多人所交的费用。因不少客户多次催促闹事,刘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2016年6月1日,刘某分批找客户协商解决方案,部分客户采用过激手段,刘某无奈报警。后被警方立案,要求刘某拿出解决方案。9月,警方传唤刘某到南坪派出所,当天被以合同
诈骗罪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刘某经过朋友及熟人推荐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闻讯而来。刚被引进会客室,刘某便向接待律师讲述了案发经过。案件的发生很大一部分超出刘某的预料之外,超出公司的承受范围。智豪律师给予细致的法律分析。刘某听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后,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丈夫辩护。智豪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马赶赴
看守所进行会见。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刘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数次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会上讨论前,智豪律师首先将案件基本情况制作成详细的PPT,在会上进行边播放边讲解,继而提出问题,交由律所全体律师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全所律师纷纷献言献策。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依照团队讨论的结果,智豪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总观点为刘某不构成
合同诈骗罪以及刘某家庭具有的特殊情况,支撑的理由有:
1.刘某主观没有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根据申请人会见时,刘某本人陈述,从其主观来看,为客户代办证件并从中赚取相应的费用,是一种目前许多中介在做的正常的业务。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客观上,刘某的确积极地为客户代为办理证件。根据刘某的陈述,其从事的是一种正常的业务,而且与多个公司签订合同,积极地为客户代为办理证件。出现假的证件,并非刘某所为,其本人最初也不知情。其本身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后来知道证件有假,其尽可能地为客户退钱。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才出现无法退款的情况。其本身并非故意为之的行为。
综上,刘某主观上没有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刘某依法不构成犯罪。
3.刘某愿意积极解决与客户的纠纷。据刘某本人陈述,本案的纠纷发生后,其本人也在积极努力地想办法为客户解决问题,并没有任何逃避的情况。目前的情况,是因为整个经济下滑,其经营困难所致。目前其家属仍然愿意倾其所有,甚至向亲戚朋友借钱,积极解决问题。以获得谅解,并争取本案宽大处理。
4.即使本案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本案如最终被认定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其本身以公司负责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属于较轻。
5.刘某的家中有老父幼女,情况特殊。刘某上有八十岁的老父亲,有四岁幼女需要抚养。恳请贵局秉承人性化办案的原则,对刘某的情况予以高度重视。
五、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多次向公安机关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是公安均未批准,但是智豪律师不放弃。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智豪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数次面谈,多次电话沟通,并书写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承办检察官在仔细聆听律师对案件的介绍和分析后,终于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智豪律师的认真负责的态度让刘某的家属很感动,并发出由衷感慨:只有智豪律师才能如此尽心尽力为当事人辩奔走护!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