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叶某,中年男子,案发前系某公司高管,专门负责销售公司生产的仪器设备。2017年3月,叶某因涉嫌
行贿罪被某地反贪局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据称,按照公司规定,叶某每销售一批仪器设备,就能获得巨额奖金提成。叶某在向某政府部门销售过程中,为获得公司奖金,私自向该政府部门负责人行贿28万元,涉嫌构成行贿罪。
律师辩护:
叶某亲属得知叶某被刑拘后,错信当地律师“检察院自侦案件前7天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白白在
看守所外等待了一个星期。后经亲友推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经智豪律师对案情的分析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亲属相信智豪团队的专业辩护,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叶某的辩护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乘飞机、汽车赶往当地看守所,并利用紧凑的工作安排,两次会见叶某。根据叶某介绍的案情,叶某符合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侦查人员并未收集大量对叶某有利的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会见结束后,智豪律师赶往检察院与承办侦查人员交换法律意见。智豪律师除提出以上叶某具备的有利情节,同时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叶某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申请对叶某
取保候审。
随后,智豪律师多次在电话中要求侦查机关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调取相关证据,并为叶某办理取保候审。与此同时,智豪律师再次飞赴当地,会见叶某,了解案情。在智豪律师专业辩护和不断关心下,叶某对本案恢复了信心。
案件结果:
在智豪律师不断努力下,侦查机关最终对叶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重获自由的叶某非常感激智豪律师的精彩辩护。
关联法律法规: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