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会见,辩护律师于张某沟通的比较顺利,因为律师已经查阅了案卷的全部材料,辩护律师认为:
另一同案犯陈某持刀捅伤被害人陈卫东致其死亡,完全超出了张某的故意范围,属于实行过限。
首先,从案件起因来看,双方分开后,宋某向张某提起教训被害人陈某,并提议去车上拿工具。张某和陈某在此时达成了共同故意内容——教训一下被害人。张某在车上拿了警棍后,陈某主动提议把刀也带上,张谋一再嘱咐:“注意安全,不要用刀”,说明张某的主观故意仅仅限于教训一下,并且他不希望被害人受伤,更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他对于陈某会用刀捅刺的情况是无法预料,并且不知情的。
辩护人认为,虽然陈某与张某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概括的故意,但张某对这一概括的故意是有限度的,至少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这一故意内容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也没有明显的转化,仍然停留在对被害人教训的认识内容上。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52集陈卫国故意杀人案来看,如果共同实行犯罪人中有人实施了原来共同预谋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实行犯根本不知情,则判定预谋外的犯罪行为系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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