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了解案情,律师第二次前往涪陵
看守所会见陈某,在办理手续时却突然被告知陈某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许可才可以会见。
律师随即前往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承办人员告知该案金额超过50万,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许可律师会见, 故律师当场提交了许可律师会见的申请书。并就该案的具体情况与承办检察官做了如下沟通:一、陈某是具有正当职业的普通公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
受贿罪的主体资格。陈某从事的工作是与国土局及其他企业之间的中介服务,合法经营。二、陈某无前科,无再犯罪危险,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他,对其没有逮捕的必要性。三、陈某在重庆有固定住所,保证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该案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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