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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邵某某,男,2011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1]0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超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南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宣公路南约200米处时,撞击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徐某娥,致徐某娥当场死亡。
被告人邵某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肇事车辆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钱某华、朱某云、闵某峰、李某超、奚某明、陈某跃、潘某棋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书、车辆速度鉴定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邵某某的驾驶证、肇事车辆信息,调解备忘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记录和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肇事车辆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邵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邵某某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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