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5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同年6月1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道旗、李玥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JB245号“五征”牌三轮货车,沿紫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KM+523M处,与前方同方向郭XX驾驶的无号牌“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乘坐人郭XX)相撞,造成郭XX、郭XX受伤,同年5月12日郭XX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郭XX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另查明,2012年5月16日,经沁阳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郭XX、郭XX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XX亲属及被害人郭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5000元(已全部付清),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郭XX、王XX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投案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含车辆照片)、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论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郭XX的亲属及被害人郭XX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