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郑赫南)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三审稿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依据草案三审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由现行法规定的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不设下限。
依据现行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二者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该条款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按照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顺序确定;这三者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2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草案二审期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还应适当提高。这一建议被采纳。草案三审稿将其上限由2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且不设下限。
据悉,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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