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今天我分享的是一个横跨7年,涉案金额9亿的合同诈骗罪从无期徒刑最终改判无罪的案件。希望该案能给身陷囹圄的人们坚定信念,相信只要熬过黑暗,光明就在眼方。
郭军一家老小从外省驱车赶来,齐刷刷地坐在我的面前。我一边细细研读这份带有“残酷现实”的一审判决书,一边听他们此起彼伏地用当地方言向我抱怨:“张主任,我们一家人都觉得冤得不得了,现在郭军被判了无期徒刑,他这辈子算是完了啊!”
我翻开一审判决书的最后一页,油墨味还没散去,上面清晰地写着:“被告人郭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你们谁最了解情况,我先听一个人讲,有遗漏的其他人再补充。”我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一边引导他们有条理地介绍整个案情。
“张主任,我兄弟这个案子我是从头跟到尾的,我最了解情况,我来介绍。”郭军的兄弟郭滔微微举手说道。
这些年,有不少全国各地的刑案当事人不远千里而来,到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我都乐于接待他们。毕竟,家属远道而来,冲着对我和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哪怕我在忙,我都要亲自认真接待。而且我从不收取咨询费,导致我助理经常“小有意见”:“张主任,您要是收咨询费的话,以您的知名度、资历和专业,损失太大了。”
其实,我不这样看,别人慕名而来,总不能因为在乎几个咨询费就拒人以千里之外吧;再说,“一人出事、全家受难”,我把二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和观点提供给当事人,就算没有委托,就当“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积德积福岂不更好?我也看过不少个别职业道德不好的律师,还没等他案件吃透,就开始上天入地地吹牛B了:“你只要找我,这个案件保证成功”、“我这里有关系、那里有关系”等等,我认为那是对当事人的第二次伤害。
案情是这样的:
某年7月,郭军作为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分别与赵满等人签订了《关于8家矿产的整体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赵满等人将这8家矿产全部转让至宏图公司名下。作为对价,郭军需要支付交易总金额10亿元(首付款为1亿元,其他条件成就时支付余下尾款)。双方还约定,郭军所在的宏图公司可以通过抵押采矿权的方式融资,支付余下的收购款。但融资款必须进入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此外,交易完成前,采矿许可证归赵满保管。
签完合同后,郭军如约支付了1亿元的首付款,8家矿产的采矿权也如约过户到宏图公司的名下。
一个真正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接受二审委托前,不仅要参透案情、分析一审判决书、前律师的辩护观点等,更要与家属所掌握的案里案外的因素相结合,这样才能总体把握,找出症结所在。对于当事人身家性命的重托,不承诺结果是律师的基本素养,把过程做好,把责任尽到,把证据吃透,案件结果才有可能尽善尽美。
正好是周五,我当即决定,把郭军的案件提交周五的集体研讨案件会议上来,汇聚团队的力量研究二审辩护方案,再决定是否接手本案。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声誉负责。
我从事刑事辩护26年以来,或多或少改变了不少人的人生轨迹,刀下留人不在少数,甚至有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送我“救生圈”雅号的,也有沉冤得雪、还人清白之身的。直到现在,每逢过节还有曾经委托我的当事人、家属发来诚挚的感谢和祝福,这时常令我无比感动。
但质疑的声音总是有的,例如:“你们律师为什么帮坏人辩护,要是被害人是你的亲人,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就以本案为例,老百姓听完从朴素的正义感觉得:“郭军这肯定是诈骗犯呐,就该抓去判刑坐牢!判无期都是轻的,判死刑都不为过!”但如果当你反问他:“如果这个人是你最亲的亲人呢?你还觉得他应该判死刑吗?”。
其实大部分人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先占领道德制高点,再来高谈阔论一番。如果此时没有专业负责的刑辩律师勇于伸张正义、辩冤白谤,那不仅是个人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
这个案件既涉及刑事也涉及民事专业,既涉及无罪辩护、证据不足,还涉及到专业的金融知识,其中的法律关系非常繁多复杂。委托前的集体讨论那只是预热,委托后的集体研究、集体会诊,那才是正式的“满汉全席”。
我推动的“集体研讨案件制度”在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了整整十二年了。我始终认为,即便一个人能力再出色、水平再出众,但人无完人,个人的能力是有边界的,但集体的智慧确是无穷的,所谓“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就是这个道理。我所带领的团队里既有对刑事辩护饱含激情的律师,也有从公诉人、警察、法院成功转型的。
在会上,有的律师会“出演”检察官的角色,站在公诉机关的角度指出辩护方案中的薄弱之处,这会逼迫承办律师完善再完善,找准突破口。由于本案关乎到郭军究竟是判无罪还是判无期徒刑,关乎到人的自由与否,关乎一家人的希望。
最后,我汲取了各方建议,也检索了大量类似无罪案例,从七个方面洋洋洒洒地写下本案的辩护意见:
(一)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郭军虽然在签约时没有完全履约能力(注意:“完全履约能力”并不等于“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但赵满等人对此是完全知情的,而且双方也约定了后期郭军可以通过抵押采矿权贷款,陆续偿还余下收购款。这说明,在前期郭军不仅是具备支付首付款1亿的履约能力,在后期也具备支付尾款的能力。
(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先支付1亿首付款的行为是郭军与赵满达成一致的结果,在该问题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并不属于“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
(三)行为人在签署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一来,郭军积极向资管公司融资;二来,郭军积极组织矿产开展生产、支付工资、税费等;三来,虽然郭军未将3亿的贷款用于归还收购款,但是郭军也没有拿去挥霍享乐,而是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矿产在其他银行的贷款。上述行为均不能推断出郭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也不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主观诈骗故意的认定。
(四)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赵满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矿上发生事故的情况,导致了郭军接手经营之后,面临受害人频频闹事,根本无法正常经营,也直接导致了资管公司因此拒绝为其融资;另一方面,银行调低了郭军的信用等级,切断了郭军另一条融资道路,资金链进一步断裂。
(五)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第二笔收购款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经交付的1亿首付款不予退还,且乙方需要退还采矿权。”实际上郭军违约后,他多次表明自己愿意退还全部采矿权。但由于那几年矿产行业不景气,赵满等人好不容易找到郭军这个“傻大个”,愿意用远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他们手里的矿;其次,这些矿有不少事故缠身。所以赵满等人不愿意再接回这个“烫手山芋”。这就将本是契约、合同的民事纠纷逐步演变刑事诈骗,导致被冤枉判了个“无期徒刑”。
(六)被害人是否受到损失。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郭军使用虚假的采矿证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矿产的采矿权并未被抵押,受损失的应该是银行而非赵满等人,但郭军从头至尾都没有否认自己构成骗取贷款罪。
(七)一审判决据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定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全盘采纳了我们团队的意见,作出裁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判;二、发回重审。”
“我是不是有机会了!”郭军满心欢喜地问。
“发回重审肯定是个好兆头,但是我们不能大意,发回重审也是一场硬仗,毕竟这次还是原来的一审法院,他们固有的有罪思想也不容易改变。”
没想到我一语成谶。在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做出判决,依然判决郭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只是把骗取贷款罪的量刑从有期徒刑七年改为五年。但这也于事无补,因为两罪合并执行同样也是无期徒刑,意味着减少的两年对郭军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
同样的剧情再次上演,郭军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于是案件再次来到了危机四伏的十字关头。这几年间,郭军的希望一次一次被点燃,又一次一次被推入谷底。
好在正义不会缺席,二审人民法院最终成功改判,终于做出了庄严公正的判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郭军犯合同诈骗、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郭军构成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定,和第200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应当撤销一审法院对郭军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对郭军合同诈骗犯罪不予认定。”
这样一来,郭军就从合同诈骗罪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了无罪。当然,郭军从始至终都是认可骗取贷款罪的,所以法院维持了“上诉人郭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刑期。由于郭军服刑的期限已达七年,超出了判决的5年。所以二审法院宣判的当天,郭军就被当庭释放了。
合同诈骗从无期到无罪历时整整7年。
7年前我所带领的智豪所还只是立足于西南地区,而7年后随着我们成功办理了不少在全国范围内极具影响力的案件,进一步走向了全国,也荣获了司法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律所事务所”的荣誉称号。但在7年间不变的东西也很多,郭军依然有在苦苦等候他回家的妻儿,依然有担心他是否吃上热饭菜的父母,依然有愿意为他奔走相告的兄弟手足。
作者:张智勇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3年以来,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若您想了解更多成功案件,请访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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