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某集团财务总监。起诉书指控张某在其任职期间,与某银行工作人员以融资为名,套取公司资产两千七百余万元。其中,张某个人占有七百万元,其余两千万元用于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涉嫌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
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二、接受委托
因张某自身健康原因,其在到案后被侦查机关采取
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张某被取保期间,由于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数罪并罚的法律风险,而张某的儿女尚未成年,亟需张某本人照顾,因此张某对案件结果要求颇高,多处咨询,希望能够委托一名对职务案件辩护具有深厚经验的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几经对比,
张某被智豪律师针对案情分析的专业和经验所折服,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诉讼程序,明确在对案件本身进行辩护的同时,亦要时刻关注张某的强制措施情况,尽力保证其在案件结束前维持取保候审的状态,不被羁押,这样对沟通案情与保证张某家庭的正常生活均有极大的好处。
三、团队讨论
拿到案卷材料以及对某本人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进行梳理、分析后,智豪律师对案件的细节又进行了详细的追问,发现本案并非公诉机关认定的一般,不仅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错误,更存在罪与非罪这样的重大证据问题。对此,智豪律师紧急将案件提交到团队讨论的会议中,经全所律师提供集体智慧,最后形成清晰的辩护思路和完整可行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首先着力于本案中部分定罪事实存疑的问题进行辩护,指出检方的指控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之处,指控内容有违常理常识与经验法则,证据体系的构建也存在重大裂痕,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于智豪律师当庭提出的证据问题,公诉机关基本无法反驳。
此后,智豪律师又从法律适用和对法条的理解层面进攻,指出张某的行为是为单位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是单位行贿罪,而非是个人行贿。对此问题,智豪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本案控辩双方的“单位/个人(犯罪)之争”,集中在“行贿行为是否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进一步为“行贿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这一焦点上。前者是形式上的表现,后者属于实质上的体现,根据刑法应进行实质评价原则,智豪律师围绕“行贿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庭后,为保证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张某争取最佳的量刑结果,智豪律师还收集了多份单位行贿金额巨大,但行为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例,提交给承办法官,从量刑上进一步为张某争取最好的结果。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智豪律师提出的部分犯罪金额证据不足以及职务侵占罪指控错误的意见,判处张某职务侵占这一罪名无罪!并从张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出发,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错误,张某的行为系单位行为,应构成单位行贿罪,同时结合智豪律师搜集到的相关判例,全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让张某可以从法庭全身而退,免受牢狱之灾,回归家庭生活!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