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协主席被控受贿千万元,且具有索贿情节。法院认定1000余万受贿未遂,不属于索贿,从轻处罚。
全文:
李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某政协原党组书记、政协主席。因涉嫌
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先后担任某区副区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其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城市相关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金额几千万元。李某的行为涉嫌犯受贿罪。
【办理经过】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坚持“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的理念,前后三十余次前往
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专业化辩护,同时也为他带去家人的问候和精神寄托。
案件辩护中,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是,李某把钱借给所谓的“行贿人”,从“行贿人”处收取的利息是否属于“受贿”;受贿既遂的认定;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索贿情节。
鉴于本案受贿认定上争议较大,智豪律师在庭前书面申请法院通知行贿人出庭作证,直到开庭前几天,法院最终同意并一一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当天,一名行贿人出庭作证,被告人李某当庭对行贿人进行了询问,就双方借钱时候的经过进行了对质。正如庭后公诉人所说,在他从业的这些年,这也是第一次遇到行贿人出庭作证。本案能够作为行贿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律师坚持的结果,更是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进步。就定罪方面,智豪律师坚持被告人将钱借给有资金需要的借款人并收取正常的利息,其本身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受贿,并根据约定利息的不同分类分析,同时就被告人借款给案外人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此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除了定罪辩护之外,律师仍然不能忽视对李某有利的量刑情节:一是受贿未遂,二是李某是否属于索贿。
首先,就受贿既未遂争议,是本案特殊的行受贿模式造成的。举例来说,起诉书指控的两笔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借款1000万元给行贿人A,期限一年,年息300万元,也就是一年到期后行贿人A应当支付1300万元给李某。但是,截止案发行贿人A只付了800万元给李某。站在公诉机关的角度认为,行贿人A先付了300万元利息,剩余500万元本金未付,因此受贿300万元已经既遂。站在李某的立场,本金1000万元尚且没有收回,怎么可能先收取了利息,当然不能认定300万元受贿既遂。其焦点就在于:行贿人先支付的究竟是本金还是利息?智豪律师根据李某借钱给其他人的惯例进行分析论证、列表统计,说服法院最终认可辩方的观点,认为先支付的是本金。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有1000余万元系受贿未遂,直接结果是受贿罪的量刑金额大幅度降低。
其次,就起诉书指控李某索贿,根据行贿人出庭作证证明内容,法院认为李某和行贿人双方是在已经达成行贿、受贿的约定之后,李某提出以“借贷收息”这种方式收取贿赂,因此不存在李某强行借款给行贿人、强制索要利息的情形,因此李某不具有索贿情节。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涉嫌犯受贿罪,具有受贿未遂、主动退缴部分赃款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索贿情节,对李某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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