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系重庆A电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理。因涉嫌犯
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重庆A电子有限公司系重庆市信息产业重点企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的联合发文,经营性人力资源公司等机构为重庆A电子公司输送工人就业可获得招聘补贴。
2011年11月,被告人袁某、黄某、李某共同商定成立B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重庆A电子公司输送员工,以获取政府补贴。2012年2月,为获取更多的政府补贴,袁某指使黄某将A电子公司自行招聘工人的入职渠道篡改为B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再由李某将篡改后的招聘工人材料向重庆市江北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等单位进行虚假申报,骗取招聘补贴。经司法会计鉴定,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黄某、李某通过B公司等骗取招聘补贴共计615.3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国家补贴共计615.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辩护策略:
被告人袁某自2013年7月被刑拘之后,家属即为其委托了律师,从侦查阶段即介入案件,直到审查起诉和一审开庭前,前任律师一直对案件进行跟进。但是法院开庭审理前,前任律师不断强调,“案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肯定是无期徒刑”。当事人家属更为担心,多次前往北京向高子程等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希望能够为袁某尽量减轻一点刑期。
当事人家属从北京无功而返后,前后三次前来我所咨询,对比智豪律师和北京等律师之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
2014年9月9日,智豪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到审判阶段,据家属介绍,案件可能在二十天之内开庭。随即智豪律师前往法院查阅、复印了全案证据材料,仔细阅卷分析,前后三次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
第一次讨论的重点是:证据收集,智豪律师一致提出收集证明被告人袁某等人发布过招工广告的书证、物证,并对网络广告进行公证,固定证据。首先,智豪律师在当事人家属的陪同下来到袁某曾工作的地方,对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并对当时仍然存在的招工广告进行拍照。其次,智豪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一起前往沙坪坝区公证处,对网络广告进行公证,及时固定证据。
第二次讨论的重点是:辩护思路的形成。承办律师提出:A电子公司是否有“直接招聘”是本案的关键,如果根本不存在“直接招聘”,或者指控的诈骗金额中既有直接招聘的,又有人力资源公司推荐的,还有B公司推荐来的,那么根据“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这些补贴款显然不能计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第三次讨论的重点是:辩护思路的完善。智豪律师从论证A电子公司没有直接招聘出发,从根本上指出本案证据的不充分。同时,智豪律师纷纷指出了本案电子数据提取程序的不合法、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中,凭借认真阅卷和庭审准备,智豪律师准确指出了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公诉人当庭减少指控金额。接着,智豪律师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提出了合理的怀疑,法庭当庭要求公诉人对证据做出说明。整个庭审中智豪律师一直处于主动地位,反而公诉人显得十分被动。庭审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庭审表现十分满意。
由于庭审中,智豪律师指出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提交证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以至于法院向检察院下“最后通牒”,直至2015年4月份检察院仍不能补充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决定作出判决。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依据的9637人名单并非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依法提取,鉴定结论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且名单中存在数百人的入场时间在被告人归案之后,部分人员在职时间不足1个月等问题,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排除了控方最重要的证据。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证据,重新计算了本案涉案金额,在原有指控金额的基础上予以降低。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家属的期望是“只要不判无期徒刑”,智豪律师接案时没有任何承诺,接案后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开展每一步工作。案件开庭审理后,智豪律师还多次当面与承办法官沟通意见,再次表明辩护观点。一审宣判后,智豪律师再次会见被告人袁某,袁某说了一句话“坚决不上诉”。听到袁某坚定的话语,智豪律师松了一口气,“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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