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擅长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新型网络犯罪等
“公诉机关指控陈正均构成套路贷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审判长正严肃地宣判。
一个跨度整整两年的涉黑恶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众所周知,涉黑案件,家属和律师都认为是专业性极高也是极难辩护的刑事案件,不少律师尽全力辩护,但判决结果往往不甚理想,一句“不予采纳”就将律师的所有努力归零。
尤其是大案要案,办案机关往往抽取精兵悍将,目的就是通过组团作战、强力协作,把案件做成“铁案”。如果辩护律师并非专业的刑事律师,而是民事、婚姻家事、工伤、交通事故等什么都做的“万金油”律师,控辩的实力必然悬殊。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只是按部就班的走程序、走流程的辩护,所谓的“防御式辩护”,大概率“凶多吉少”。我坚持认为,律师不应该畏手畏脚,辩护就像打仗一样,进攻才是最好的防御,有效进攻才会让看上去毫无出路的案件绝处逢生。
就我办理刑事案件20余年的经验来看,针对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违法,进行持之以恒的控告、申诉、举报、反映等手段结合专业化的辩护,这种组合拳的辩护打法,才是应对重大敏感复杂类案的“玲珑宝塔”,运用得当,甚至可能实现逆转,让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翻盘成功。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我成功辩护的黑社会组织罪的案例,就是我们充分利用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组合拳的辩护打法实现逆转翻盘的案件。
01涉黑当事人的重托
两年前夏天的一个下午,律所前台告诉我,她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咨询西南某省的涉黑大案,并指定要求要找我,电话里她说十万火急,现在她就要从出发地开车过来,希望我当晚就能安排面谈。
晚上21点整,咨询人张兰风尘仆仆地赶到律所,“张主任,久等了,我有一个特别重大疑难的黑社会案件想要委托您亲自代理。”
交流过程中令我特别惊讶的是,张兰虽然年纪轻轻,但表达清晰、头脑冷静,展现出远超其年龄的聪慧与睿智,这与她的遭遇也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原来张兰的丈夫一家人被“打成”了黑社会!
她的丈夫陈正均的父亲陈立伟、大伯陈立强、堂姐陈正霞等人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西南某省办案机关羁押在看守所。虽然老公陈正均在公安阶段是证人身份,由于缺乏专业人士的帮助,案件一到检察院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被追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过二十天,检察院再次追加一个罪,套路贷诈骗罪,好好的证人,突然变成了两个重罪的嫌疑犯,一家人一下就蒙了。这个案件的难度可想而知,为什么?因为检察院拿掉公安的罪名不少见,但检察院追诉的罪名到法院再想拿掉那就难上加难了。可以说,陈家的男丁都成了黑社会性质嫌犯,只剩下张兰一个弱女子了。
我接触过的一些家属往往都是手足无措、情绪崩溃,而张兰条理清晰和异常冷静地给我陈述案件情况,让我由衷地欣赏和敬佩。
我们在律所一直聊到深夜,张兰对案发的前后经过以及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都进行了详细介绍,“张主任,虽然我公公在公司经营和放贷过程中的行为或多或少会有违法和不规范行为,可是这些行为都是民事纠纷,再说了,被抓的都是亲戚和公司的员工,而告我们的那些人都是欠我们钱的人,欠债不还的老赖反倒成了被欺压和残害的群众,还有天理吗?我家的案件根本没有什么打打杀杀的,就是借贷纠纷,而且都是依法向法院起诉审判过的。再说了,我老公根本没有参与他父亲的那些追讨借款的事,难道只因是父子,就被强行戴上“黑帽子”,真是比窦娥还冤。”
我单刀直入向她询问:“你向我陈述的内容是否可以保证属实?”她斩钉截铁的说:“绝对是事实,如果有半句假话,您就不要帮我了!” 她还提到,这个案件已经委托了当地的律师,我简单瞄了一眼那个律师的辩护词,发现他的法律意见大部分内容居然都是粘贴复制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根本没有什么专业意见,这可能也是家属想要变更律师的原因之一。
我大胆判断,这可能是一个冤假错案!黑社会必备的组织特征没有,违法行为特征也不具备,诈骗的事实完全子虚乌有,此案的情况和我2021年办理的一个不构成黑社会案件(最后再审揭掉黑老大帽子、打掉四个罪名)成功改判的案例很类似,这让我有接下并打赢这个黑社会案件的冲动。
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交流,张兰也是颇为坦诚地讲:“本来明天一早的飞机就去北京和另一知名律师见面,但是您的专业能力和敢于抗争的精神让我感觉您和其他的律师真不一样,我相信您是我最好的选择!按理说我要和我父母沟通一下,但是我认为没有那个必要,我们今天就把合同定下来吧!”
事后,张兰与我紧握双手,真诚地说:“拜托了。”我明白,这三个字所承载的重量,是她全家的希望与身家。我必须全力以赴,勇往直前,才不会辜负当事人给予我的重托。
02辩护受阻,抗争!
我和同事李涛律师第二天一早就乘坐高铁赶往某市,经过6个小时的跋山涉水前往检察院查阅卷宗,没想到检察院竟然说:“你们必须先到我们当地司法局进行涉黑涉恶案件报备后,你们才能阅卷。”
我执业26年办理过数十件的黑恶刑事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居然如此违法,第一次遇到,我在省级律师协会分管刑事业务,不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所有的律师同仁,我绝对不能退缩,必须要抗争,要是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利都不能争取,如何能为身陷囹圄的当事人维护公平和正义呢?
我当即提出控告和申诉,整整一天我们都在维权和控告的路上,“张主任,我知道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你们去控告他们,他们会不会加倍报复我们当事人?”张兰担心地说道。
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执法不公时顾虑的地方,我告诉她,不必担心,“柿子软的才容易被捏”,我们智豪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的涉黑恶案件,得出的经验结论恰恰相反,那些一声不吭,一昧忍让只会适得其反,畏缩妥协不敢依法维权的当事人往往结果是“不利”和“惨痛”的,而勇敢的站出来抗争维权的,坚决控告举报和反映办案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反而让司法机关更加重视案件办理的程序、律师的意见,往往在后面的司法程序中更能得到公平正义或者好结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得到保障。
果然,家属很快收到了消息,当地律师找到张兰的母亲,“你们这样折腾只会对当事人不利,张智勇律师不行,他们智豪的其他律师都不行”,虽然没有明确说解除我的委托”,但意思太明确不过了,张兰的态度却让我很感动,“我是绝对相信张律师的,无论什么压力或者挑拨离间,我只相信张律师”。
最终经过我们的各种维权手段,检察院在下班前还是将刻录好的卷宗光盘交给了我们。
03当地律师:“建议放弃无罪辩护,认罪认罚”
拿到卷宗材料后,我们立刻开始了紧张的阅卷工作,几百本的卷宗,粗略计算,证据卷宗的字数达到惊人的四千万字,按照朗读每分钟200字计算,理论上需要3500小时(100多天)才能读完。
读完还不算,还有整理、准备对证据的意见,准备辩护意见的时间,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有的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正式开庭时连卷宗和事实都没有搞清楚,花费时间和精力太多不说,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是关键,你想,公安机关侦查历经近2年,专案组多达百人,作为律师,面对这么一个强大的团队,如果我们单兵作战,如何打赢?还好我们背靠的智豪律师事务所有100多人的刑辩团队,五加二、白加黑,不到一个月,我把案件全部过了一遍后,我坚定的认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陈正均更不构成套路贷诈骗。
我有一个习惯,就是反复分析事实查阅证据,我相信,一遍印象,两遍皮毛,三遍以上才能熟悉,多遍才能深入查漏补缺,证据量确实太大了,几十笔犯罪事实,几乎每一笔都涉及到账本和财务报表,专业性强,我经常挑灯夜战,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一闭眼全是口供、笔录、账本、数据,要突破就必须死抠每一个细节,不知道经历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终于,在我筋疲力竭之际,我发现了指控陈正均案件明显错误的数据漏洞,我欣喜若狂,差点跳了起来,连忙发信息给助理,一看时间,已凌晨三点,赶紧“撤回”,没想到的是,李律师居然秒回了信息,哎!“智豪律所的年轻人都成长起来了”,毕竟你作为辩护律师,你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真心感谢我们智豪律所团队的所有同事们,有了大家的勤奋,才有了智豪现在的品牌、刑辩实力和规模!
赶到看守所再次会见陈正均,不出意外,还是“出了意外”,他是一个大大咧咧的人,这么明显的重大数据核算漏洞,他作为当事人,居然自己没意识,好险啊,他差点在本地律师和办案机关“劝说”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张兰不换我介入,如果不是我加班加点的挑灯夜战,如果不是我们的智豪团队的协同集体会诊,陈正均就在那个“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刑期十三年了。
原来,陈正均母亲早在一个月前委托了当地“资深”的王律师,当初委托的原因竟然是“又有人脉又有资源”,其实,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黑社会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有一些当地影响大、敏感的案件,人脉资源是没有任何用处的,这些案件,需专业负责的律师的强力介入,不惧任何风险,敢于抗争、冲锋陷阵,有担当,有勇有谋,才能扭转乾坤,那个王律师之所以要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他给出的理由是:“你的案件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追加的罪名,经过了复杂的讨论程序,在法院阶段翻盘没有任何希望,还有你知道涉黑案件的特殊性,结局是不会改的,跟检方的人沟通了,要是你不认罪认罚,你会被判两罪合并15年。要是你认罪认罚,还能再争取少个1-2年,所以你最好签订认罪认罚书。”
说实话,我有些愤怒和无奈,愤怒的是,无论从证据情况,还是从定性角度,陈正均都明显不构成诈骗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律师劝其认罪不知动机何在?无奈的是,王律师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也反映出在涉黑恶犯罪案件办理中,部分律师内心默认的都是“没有辩护空间”的案子,但如果每个律师都这样“内心确认”,公平正义何在?律师的职业操守和定位何在?
此案无论如何都不构成诈骗罪和参黑罪,在熟悉了卷宗材料并经过专业的判断后,我与张兰详细沟通并阐明了我的观点和方案。我对此充满信心,并准备好与身处铁窗内的陈正均一起坚决抗争到底。
我耗费了大量时间,全身心投入到此案中。经过艰苦的阅卷和高频率的会见工作后,我对此案信心满满,做好了打硬仗的准备。
最终,张兰自己决定解除了与王律师的委托关系,张智勇律师团队也与当事人陈正均达成做无罪辩护的一致意见,一起并肩战斗!
04民营企业家还是黑社会组织?
“我父亲陈立伟,作为一个民营企业的企业家,已经为省份贡献了上亿元的税收,同时还解决了数百人的就业问题。然而,他如今却遭到了几个老赖的诬告和陷害,理由是民间借款。偿还债务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在这次会见中,陈正均不仅为自己感到不公,也为他的父亲感到愤愤不平。
“我父亲正常借贷给房地产老板,他们还不起钱,我父亲一没安排人去暴力讨债,二走的都是民事诉讼流程,而且全部都由民事律师来把关起诉,为何被打成了黑社会组织?我真的想不通呀!”
在与陈正均沟通的过程中,我对陈正均的印象是:他是一个比较坦诚、单纯而没有任何富二代脾性的人。正如他妻子张兰所言,虽然陈正均在其父亲的公司上班,但是他有点贪玩,常常到了公司就关上办公室的门开始玩游戏。
就是这样一个没有怎么参与公司经营的“大小孩”,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者?我百思不得其解。,当然,作为律师,不管什么原因,现在只有背水一战,不成功就成仁,绝不退让。我相信,法院审理案件和没收财产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毕竟,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非常明确的,凡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不论调整到哪个岗位,不论在岗还是离职,主审法官都要终身负责和终生追责;疏于管理监督导致错案的,相关领导干部也要被严肃问责,我们需要的不仅是信心,还要有坚强的意志、对抗的勇气,更要有策略和方法。
05管辖、回避等程序性辩护打响第一枪
涉黑案件的特殊和敏感,程序性、进攻式辩护往往最有效,往往会带给当事人好结果,张智勇团队亲身办理的很多件黑恶案件,有的减轻刑罚,有的撤销案件,有的无罪释放,有的申诉成功,再审改判。无一不是这种方式取得的好结果。
此案涉及到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扣押资产上十亿,各方关注度高,与该市多家房地产公司直接相关,可以说是某市当地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黑社会组织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我的办案经验来看,此案应该是中级法院来审理一审,但是这个案子偏偏是基层法院来审理。
于是,在庭前会议中,我们就观点鲜明的打响了“管辖与回避”第一炮!
“本案的犯罪金额达到上亿元,应当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辩护人通过案例检索,发现诈骗金额仅为562万元的杨某诈骗案都由当地的中院一审审理,本案诈骗金额上亿元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够上中院的标准吗?”
“本案的涉案事实涉及到某市多个区县,陈立伟在某市地区的投资巨大、查扣数亿资产,在省级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当然属于重大犯罪案件。”但还有的当地律师窃窃私语:“张律师犯迷糊?把自己当事人送上中院一审,中院难道不是判处无期徒刑?”其实,他们哪里知道,有些地方把一些案件限定在一个地区内,不允许跳出该地区,该地区就可以在他们的完全掌控之下判处刑罚和“罚没资产”,我告诉张兰,我这样出“奇招”有几个理由:“一是中院的法官理论上水平高一点,公正性更强,二是中院难道一定要判决无期徒刑吗?不是还有很多中院判几年或者缓刑的例子吗?三是万一结果不理想,上诉到高院,高院可是代表了当地最高司法水平的呀,那么冤案错案不是更容易得到平反昭雪吗!”张兰听我这么一说,连连点头称是。
其次,《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理论上参与审判的人越多,更能够依法和公正处理,这也是为什么,我在此类涉黑恶案件中一般都要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在庭前会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说明了如上理由后,其他同案辩护人纷纷予以赞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的观点,我的团队立刻提出一审审判长人选不合法的问题:“我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是:经查询某市的人大官网,发现审判长在某市中院刑二庭的职务并未被免去,也就是说,审判长仍是二审法院法官。”我一字一句、铿锵有力地说,这不仅侵犯了陈正均的上诉权,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更是破坏了刑事诉讼制度之基础。故辩护人不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更是依法申请审判长法官的回避。”
在宽敞的法庭里,寂静片刻,审判长也许有些惊讶,没想到律师竟敢在法庭上如此直接,同时也当庭作出了会认真考虑律师意见的表态。
然而,实体问题才是辩护的关键,辩护律师还需要深入挖掘证据,揭示事实真相,并在法律适用上勇往直前,寻找突破口,才能真正翻案成功!
06诡异的录像,当庭强力揭露违法
刑辩律师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者”,可见这一职业的风险与挑战之巨大。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是否应该积极收集证据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许多律师不愿意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尤其是在涉黑涉恶的案件中,这种风险更是让人望而却步。有些律师只愿意通过阅卷和会见的方式进行辩护,仅仅在现有的案卷材料中寻找漏洞和问题。然而,这种方式的成功概率并不高。为了让辩护更有成效,我认为律师需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负责,也是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在涉黑涉恶的案件中,收集证据的难度尤其巨大。但是,如果律师能够成功地挖掘到关键证据,往往能够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败。
涉黑社会案件我收集过证据,职务犯罪我收集过证据,经济犯罪案件我也收集过证据,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是只要依法依规,风险是可控的,对于案件、对于当事人而言,性价比更高的,还有什么比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更重要呢?
你想想,刑事经过三个阶段,有的专案组百十人,历经长时间收集的控方证据,当然对当事人是最不利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不“破”不“立”,辩护律师的观点难以说服法官接受辩护意见。刑辩律师进攻的“靶点”是证据,证据,还是证据!只有当证据的天平从倾斜中慢慢转向平衡,案件才有转机和突破,说一千道一万,作为辩护人,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质疑态度,不要轻易认可检察官或控方的观点,相反,我们应该积极寻找公诉人证据中的问题,并加以攻击,以此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辩护。
会见陈正均时,他反复提到自己的笔录是被公安机关“套”了,有两份笔录做得对他很不利,但从表面上看,看不出明显的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我不能放弃,因为我相信,只要是人办的案件,就必然有问题。我相信,最原始最笨的方法,就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通向成功的路没有捷径,只有辛勤和汗水。我启用“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找控方证据瑕疵的绝招。
在我看来,言词证据本身不利的案件,在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后往往有或多或少的突破,律师不仅应当认真看,遇到重点内容还要反复观看。看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就是一门苦差事——“性价比极低”。理论上对嫌疑人提讯八小时,律师就要花八小时的时间去看。但就是这样一份枯燥且耗时很长的工作,往往深藏“好东西”。曾经我办理一个金额特别巨大的受贿案,在同步录音录像刚开始,能够明显的听到侦查人员特意压低声音说:“就按我们刚刚说好的来哈。”然后嫌疑人在里面点了点头,而这只有短短的不到一秒钟,我反复听了不下一百次,才确认下来。这就是被“教育”成功“老实”后的典型例子,而原来的律师根本没有申请看录音录像,当然也没有发现这个重大问题,最后这个违法证据被法官排除而取得好效果。说实话,录音录像不论在职务案件中,还是涉黑社会案件中,包括其他刑事案件中都是很重要的,律师查阅录像时必须细心挑刺,只有挑到这种有利于当事人的“大刺”,就能成功让这份虚假的有罪供述失去了证据资格,从而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当书记员找到光盘交给我们时,还不忘玩笑:“录像很规范的,看录像很麻烦的。”“我不怕麻烦,我只怕找不到‘麻烦’!”
我与我的几个助理通力配合,在法官办公室用了整整两天,一分一秒地观看,看完之后仍然没有任何突破,“镜头之下,当事人端坐在审讯椅上,打字声时有时无,正常的交流,语言语速正常,怎么办?怎么办”?助理在回酒店的路上对我说:“张主任,我觉得公安也不容易,咱们只是看,都这么累,他们还要想,还要问,还要一边打字。”
等等!还要想,还要问,还要一边打字,“时有时无”,为什么镜头里只有陈正均,公安人员在哪里呢?一人讯问还是两人讯问?诡异的是除陈正均之外为什么只有一个声音,难道是违法的“单人讯问”?我立马会见陈正均,他印证了我的猜想:“讯问时是两个警察,开始正式询问之后走了一个警察,”如果不是我提醒他,粗心的陈正均早已将这大问题抛到九霄云外了,所以这也说明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何等的重要,很多问题需要律师不断的提醒当事人回忆或者引导提供有利和有价值的信息,这样相互配合,才能辩护出好结果。
“有没有证据和线索可以证实侦查人员单人违法讯问的情况?”我知道,仅嫌疑人的单方之词,说服法官是不现实的,因为什么都要讲证据,公安人员自己能承认单人讯问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吗?子弹,应该再飞一会儿!
其二,陈正均还有一份笔录对他极其不利,这份证据详细罗列了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的组织构架、人员名单。既然黑社会是组织犯罪,那么你的“笔录承认”对构架和人员了如指掌,这绝对是对当事人最不利的笔录,我必须要想办法还原真相。
原来,陈正均接受讯问时处于取保候审,在讯问时带了手机,于是侦查人员就让员工通过微信传来一个文档,而陈正均打开手机照着文档回答了侦查人员讯问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是典型的诱供,陈正均事先对于其供述的内容并不知情。怪不得在审查这份供述时发现了很多明显违背常理的细节,例如:笔录中载明了当事人说出十几家公司几十人的股份比例,甚至精确到零点零几个百分点,八十多个手机号码居然一字不差。这份对我当事人不利的笔录当然要排除掉。
调查!立马开展调查取证的辩护人模式,我们首先找到了讯问时给陈正均发送文档的员工,征求其意见后,我们在同步录音录像下做了详细的律师调查笔录,同时将员工发送文档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签字确认,一并提交给法院,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所以这个案子我们不仅自己收集调查了证人证言,收集了书证,也申请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助理为此还担心会遇到麻烦,但我不以为然,作为刑辩律师,一定要敢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管什么后果,所以,我们智豪律所的墙上有一句著名律师的名言作为座右铭:“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案件审理持续了十来天,每天开庭都有新情况、新变化,凡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者线索出现,我都要利用开庭的间隙立马调查取证。
最终,办案人员被法庭决定通知出庭作证,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是时候见证真相的时候了!为了万无一失,我和李律师在休庭期间准备了询问侦查人员的提纲和模拟演练配合。
问:“张警官,你好,侦查人员是否允许当事人携带手机并照着接收的文档宣读信息?”回答:“不清楚,记不清了。”
问:“当天讯问时是否只有你一个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对这个问题没有防备,但犹豫后仍然矢口否认。
继续提问:“讯问当天当地有一个特大案件发生,众所周知的是,所有警察都被抽调去维持秩序,你也去了吗”此时侦查人员有点支支吾吾了:“这个……”显然,他不能在众所周知的事实上明目张胆的说假话了,因为上庭前对着庄严的法庭和国徽进行了宣誓。
此时,几位法官互相对望了一眼,法槌一敲“休庭”!我知道,法官已经采纳了我提出的“单人讯问”违法的辩护意见了,违法讯问真相就这样在庭审上被揭露无疑!
最终,我们通过调查取证、调取书证、调取网络电子证据、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在法庭上当庭对质以及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还原了事实真相和侦查人员违法审讯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
07特色集体讨论再立新功
回顾这二十三年,由我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所规模越来越大,在刑辩战场上越战越勇,期间,也有幸收获了很多当事人送的大量的锦旗和牌匾。
在众律师同行心中留下了“专注刑案,智豪更专业”的烙印,智豪律所除了是一家专注刑事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还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品牌,就是坚持了超过十三年“每案必议”的制度。这意味着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每一个刑事案件都会进行全所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终的方案。作为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不仅要善于发现对手的弱点并展开攻击,更要能够看透控方可能进行的攻击点。只有充分了解并掌握正反两方的观点,才能真正把握住案件的核心。
在智豪律师事务所,他们有的出身于公诉部门,有的则从法院离职。通过集体会诊,我们可以让不同的律师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从而让我们的观点更加全面和有说服力。我在办理一起贵州原副省长王某光职务犯罪案件时,一位年轻律师在集体讨论会上的观点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最终,我们形成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这种集体智慧的运用,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真正的刑辩律师,一定要分毫必争,一定要坚持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名为“智豪”,正是源于“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理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的许多刑事案件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回到本案,我的团队首先详细研究和分析证据材料,并通过制作案件时间轴、思维导图、整理涉案借贷相关协议等方式对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并且每一项观点和意见在集体讨论会上充分论证。虽然我们提出关于整体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非常完善,系釜底抽薪式的无罪辩护观点,但是为了更有效地说服法官,故针对诈骗罪的辩护,我的策略是:整体“全案不构成诈骗罪”和陈正均“没有犯罪事实”两个观点,双管齐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主任,被定位套路贷的“陈立伟民事起诉秦大富”案中,诉讼请求的金额,陈正均自己在口供中承认是自己算出来的,这是对我方最不利的软肋,”“每案必议”集体讨论会上,针对此案第5次研究讨论时,律所的同事再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让我很是头痛!是呀,口供乃是“证据之王”,他自己都承认参与了计算虚假的本金和利息,还有那个“虚假合同”确实是他本人的签字,这些不利因素我们确实无法回避。
“主任,曾经我在当法官的时候办过一个案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成立的,但是这种行为我们界定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一个法官离职在智豪律所做律师的同事在发表意见的时候说到。
“还有,我曾经的一个案件,口供被逼供的,还有录像佐证,但是我发现口供和客观书证对不上,最后检察院做的存疑不诉”。
同事中,一位博士律师的观点让我意识到,过度依赖口供是存在风险的。回顾历史,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逼供、诱供或威胁而导致的。因此,我们应该转变思路,寻找最客观的证据。客观证据和数据是不会“撒谎”的。
我们经常做一些其他律师可能会认为过于繁琐的工作——进行地毯式的查证,“李律师,请尽快整理好所有的借贷数据、聊天记录、台账和协议。我们需要对比他的口供,并计算6000万余元的金额是否与陈正均所计算的一致。无论这项任务多么困难,我们都必须完成它”。
倒推出电子台账中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并核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尽管数据浩如烟海,犹如在繁星中寻找规律,这项工作确实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令人疲惫不堪。然而,我坚持不懈的性格让我没有放弃,我继续与团队律师反复核对数据,对多个版本的数据进行核算。
最终,经过几天的数据核算,结果显示,无论采用何种核算方式,陈正均制作的电子台账数据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数据都无法对应。因此,可以确定陈正均计算利息的结果并未被用于将债务垒高至6000 万余元。也就是说,陈立伟民事起诉秦大富的金额6000万余元非陈正均算出来,陈正均算出来没有被陈立伟用于“套路贷”起诉。
为了加强辩方证据,我进一步收集了大量的电子证据、视频等,并安排助理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将多个民事案件的庭审视频下载,然后将其转换为规范的文字,以供法官查看。这些证据表明,在陈立伟与涉案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陈正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作为6000万余元债务确认和诉讼依据。此外,陈正均并未出庭,也没有作为证人、代理人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该民事诉讼活动。
如此一来,事实摆在眼前,公诉人指控陈正均构成诈骗是绝对错误的。做账是事实,但所做的账和计算的利息本金并非用于“涉嫌犯罪”,而涉嫌套路贷犯罪所使用的诉讼请求金额也并非计算而来。通俗地说,陈的行为与套路贷行为在刑法上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怎么可能是犯罪呢?我内心狂喜,愈发坚定了打掉“套路贷诈骗罪”这一重罪的信念!
08庭审对抗力争高下
法庭庭审中一直充满了激烈紧张的气氛,如同战场上弥漫的硝烟。双方针锋相对,你来我往,作为辩护律师,我坚定地站在我的立场上,在每一个微小的问题上都决不退让。
当法庭审理进行到第十天,公诉人突然提出,陈正均与秦大富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真实的借款和实际履行,因此属于虚假借款合同。同时,他们声称,《借款合同》的金额被实际用于垒高债务金额,因此陈正均有罪!
听到这些指控,我立刻反驳:“《借款合同》的签订并非是完全没有任何来由的。实际上,《借款合同》上456万元的借款金额,正是来源于秦大富担保张青文欠陈立伟的400万元债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时便为400万元。所以,《借款合同》不是虚假的,是有依据的。”
第二天开庭时,公诉人提出,“举证之前,先简单补充一下,昨天在庭审举证质证时陈正均的辩护人提出《借款合同》确系张青文债务所转移的......”!显然,“公诉机关的当庭的解释及观点和起诉书的指控逻辑在庭审中无根无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观点的无故转变正好显示了公诉逻辑是多么的苍白无力,这让我更加确信我的判断——本案是彻头彻尾的错案!
在庭审的辩论环节,我毫不客气的指出公诉人的数据是错算了,这时公诉人有点“恼怒”打断我的发言!我立马予以当庭迎头回击,其实懂行的人知道,在法庭辩论环节举手反对辩护人的意见,是很“失格”的一种表现,但我没有理会,继续发表我的辩护意见,因为,我知道,我们已经赢了!
09多媒体质证,律师辩护与时俱进
“不知道公诉人注意到没有,《借款合同》上陈正均的签名与其在讯问笔录的签名明显不一致,同时,被害人秦大富在笔录中也提到《借款合同》是陈立伟直接拿给陈正均签名的,没有任何证据提到陈正均签订《借款合同》,故陈正均对《借款合同》也并不知情。针对签名虚假的问题,我随后将使用多媒体的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展示。”
开庭前,我提前向法庭申请使用多媒体展示的方式进行质证,法庭允许了。我认为,多媒体质证可以清晰、直观地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内容。我与助理李律师配合,我发表意见,李律师控制电脑,使用PPT的方式展示了证据材料。我们通过PPT的方式,不仅展示了在《借款合同》处与讯问笔录处的陈正均签名比对,还有关于陈正均在涉案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议纪要、工商档案登记等材料上的签字比对。通过将签名处动画截取、放大比对的形式,我们一目了然地呈现了《借款合同》、涉案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议纪要、工商档案登记等材料上的陈正均签名并非是陈正均的字迹。
我还制作了本案不是黑社会的组织关系图。组织特征是黑社会的本质特征,只有否定了组织性,黑社会组织不构成的辩护才有希望。因为我的当事人的父亲作为一被告和二被告李某根本不是组织领导者。一人是放高利贷的,一人是做工程的,两边的人互相不认识,两边的人参与的犯罪互相不交叉,怎么可能是黑社会呢,怎么可能是组织领导呢?我这样一说,不少的旁听的当事人和家属连连点头。
在提交的辩护意见中,我穿插了包括我大量时间进行构思、修改、完善形成的《组织关系构架图》。这个图表一方面通过图片的方式将本案的组织人员关系进行了一目了然的梳理,另一方面将公诉机关指控此案的两个组织的人员进行了归类。可以说,这个图表的制作让我十分自豪,也让我收获了极大的成就感。因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这个观点,将本案的黑社会组织区分为两个组织: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个恶势力组织。
同时,为了说明陈正均在本案中的行为不能评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诈骗罪,我还做了一个工作:以图表的方式将陈正均与其他在本案中的行为人进行细致的横向比对,十几份图表充分证明了:未被公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或证人,不管从参与程度大小上看,还是参与事实多寡来看,都比陈正均的作用大,为什么不追究地位作用高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而追究地位作用小的陈正均,难道就因为他是第一被告的儿子吗?这还有什么司法公正而言?
不仅公诉人紧盯着法庭临时搭建的电视屏幕,数十名被告人以及旁听席的家属们也都十分专注地看着我们所制作的PPT。我还注意到审判席上的审判长和陪审员都频频点头,我就知道让团队律师花费上百小时制作PPT是没有白费的。说实话,这种利用多媒体的新方式非常适合冤假错案的辩护,可是不少律师不太会用,我经常在给其他律师同行讲课中把我总结的多媒体辩护的好东西无私地进行了分享,希望我的同行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能打赢官司。
在当天休庭后,其他被告人的家属与我闲聊时,他们纷纷表示:“张律师,你们用多媒体来展示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方式非常好,不仅让大家都听得明白,还能看得清清楚楚。”在随后的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法官对我的多媒体辩护留下了深刻印象,他曾表示:“张律师,你的法律观点是我所见过的最详尽和最清晰的,你的PPT确实能让法官们一目了然。”
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具备法律知识,还需具备其他综合素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律师行业也在逐步应用新技术。律师可以通过学习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多媒体、大数据等,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处理复杂重大刑事案件的专家。
10类案检索以及控告维权
除了常规的案头工作之外,我们团队还进行了一个必须的工作内容,那就是类案检索。按照我们智豪律所的内部要求,所有的案件除了经过全所集体讨论之外,承办律师还必须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在我看来,不管是法律定性问题,还是证据采信问题,亦或是量刑问题,类案检索都是能够以最大程度解决问题,因为类案生效判决对法官判案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同样的案件,同为法官,为什么别人那样判决,而你这样判决,所以,辩护人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就是能够让法官接受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的最好方式。
针对本案中“陈立伟与秦大富的借贷纠纷是否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财务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无具体违法和犯罪事实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欠钱不还的老赖构成犯罪”“本案的被害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等关键问题,我们进行了详尽的相似案例的大数据检索。
为了尽可能涵盖更多的类案判决,我不仅开通了多个检索平台的会员账号,还利用了我们律所内部的专业刑事裁判文书库。这个库中不仅包含了大量已上网的案例,还包括了一些涉及敏感信息的未公开案例。经过二十余年的刑案积累,我们建立起了这个独特的资源库,为我们的类案检索报告提供了全面的支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律所作为专业刑事团队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都会进行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分析,以确保我们的辩护工作更加精准有力。
除了类案检索报告之外,我的团队针对办案机关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高强度的控告和举报,光是邮寄材料的邮费就花费了上千元。办理过涉黑恶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和经历过涉黑恶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很清楚这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对于违法的控告是更可能促进“公开公平”。
在此案中,无论是公安机关也好,还是公诉机关也罢,都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况,包括一审开庭程序完结后在补充侦查时间之外,公安仍补充侦查扣查冻结财产、而有证据证明所谓的被害人虚增工程量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比陈正均地位作用更大的人员却没有被刑事追诉等等。
另外,在陈立伟陈正均两父子涉案被捕后,多家涉案公司处于崩溃的边缘,公司员工失业,公司开不出工资,一切经营活动全部停止,甚至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乱象,而家属和辩护律师通过这样的方式申诉和控告让更高层的领导重视,完全有必要。
11辩护词15版,97张图表,13项申请,20余万字!
此案开庭审理了17天,从开庭到一审宣判更是历经了近2年。在两年期间,我没有放弃,每每看到与此案相似的案例和观点,我都会立刻保存下来,经过整理后再提交给法院。我不知整理了多少次的补充辩护意见和观点,并在庭后反复找到法官进行当面沟通,交换意见。
我们针对此案的不同问题在集体讨论会上进行了12次研究探讨,调整了15版一审辩护词,向法院正式递交了4版一审辩护词(庭前版、庭后版、补充2版)。其中,辩护词正文中自己编辑整理的图表共97张,附件提交了13项。同时,就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及证据认定向法院提交了十余份法律意见;提交了15份证人出庭申请书、调取申请书、取保申请书等程序性材料;向相关部门和领导递交了十几份领导情况反映材料;递交了4本类案检索报告,零散的类案判决书共递交了4份,共计20余万字。
12宣判:罪名不能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会见陈正均时每次他都要反复问我:“张律师,我们能成功吗,我们斗得过公安和检察院吗?我会不会被判的很重?”我告诉他,你一定要相信法律是公正。
在我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人常说,日有所思、夜有所梦。在等待法院宣判期间,我曾梦到一个场景:“旭日东升,阳光明媚,陈正均已经释放,笑容满面在我办公室和我聊天!”
我对此案审判结果的期待一直比较乐观,因为我坚信这个指控的套路贷的诈骗罪是一个典型的错案,法院宣判前还是有一点小紧张,这可能是和我的性格有关,我喜欢追求极致,喜欢不断地思考、不断地反思,不断地修正,不断地反复怀疑自己的思路是不是有问题。
最终审判长再次敲响法槌:“公诉机关指控陈正均构成套路贷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这6000余万元的诈骗罪被检察院追诉,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直到被法院去掉。当我看到张兰在旁听席上朝我投来了感恩的表情,我知道,我们赢了。
在通往胜利的路上,险象环生,危机四伏。律师要胜诉,必须在辩护中显出披荆斩棘的勇气、破釜沉舟的决心、纵览全局的大气和谨小慎微的细致。我深知,只有勇往直前,才能无往不胜。只有大无畏,才能无畏一切。我坚信,只要我们坚持追求公平正义,坚持相信法律,就一定能够取得胜利。陈正均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
我们刑辩律师,要合理合法的运用智慧和勇气,为每一个当事人赢得尊重、赢得自由和生命。我会一直为正义而奋斗,成为每个受冤枉的人伸张正义的坚强力量。
(本案中出现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名字均为化名)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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