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王某某,KTV服务员。某日,公安机关在该KTV的包间内查获一群人在聚众吸食毒品,据此,将王某某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非常着急。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所后,专程前来咨询。通过与智豪律师的交流沟通,家属非常满意智豪律师的咨询法律意见。决定正式委托智豪律所代理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辩护工作。
三、辩护工作开展
1、会见: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于指派后的24小时内就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之后,随着案件的进展,承办律师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沟通了解案情。
2、变更强制措施:承办律师在首次会见王某某后,通过了解到的案情及王某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立即向办案单位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3、沟通、交换意见:承办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为:首先,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对方吸毒而提供场所。本案中,作为桥缘KTV服务员王某某,他不负责组织和安排人员前来消费娱乐。其工作范围仅是在老板通知其有客人来时,才去KTV提供常规服务。具体来的客人有多少,是些什么人,都是老板在组织安排。桥缘KTV本身作为一个娱乐场所,其包房内有用于客人娱乐的唱歌设施设备和沙发茶几,客人进入包房后,具体在里面进行唱歌或其他娱乐活动,作为服务员的王某某不可能清楚。因包房属于客人买断性质,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只有当客人按铃需要服务时,作为服务员的王某某才能进入包房进行服务。因此,王某某在主观上不明知前来KTV娱乐的客人除唱歌外还聚众吸毒。也不能从王某某偶然看到客人的行为而推断其知道客人行为的性质;其次,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其客观的“容留”是为他人提供场所的行为,并且法律要求场所的提供人是对该场所具备管理权的人,包含所有人、租用人、借用人等。本案中,桥缘KTV这一经营场所既非嫌疑人王某某所有,也非其租用或借用;最后,根据我国《禁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只有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毒、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该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的身份为KTV的服务员,非经营管理人员,这是客观事实。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嫌疑人王某某的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以及主体身份方面均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四、工作结果
承办律师通过多次不断与办案人员沟通,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的意见被办案单位采纳。最终,在羁押30天后,王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监视居住期满,办案单位撤销案件不再追加王某某的刑事责任。王某某及其家人对智豪律师据理力争的这一结果非常满意,由衷的说“请智豪,没得错”。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