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4日,一贩卖毒品者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创造立功条件,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向徐某某购买冰毒13克,徐某某当即答应了该笔交易。14日下午徐某某带上毒品,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被民警当场抓获。
辩护过程:
(一)智豪会见
2014年6月15日,智豪律师接受家属委托,2014年6月16日,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会见了当事人徐某某,2014年6月18日,智豪律师将告知函,委托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送至侦查机关。2014年6月24日,智豪律师第二次会见,告知其权利与义务。2014年7月1日,第三次会见,核实徐某某的立功情况。2014年7月21日第四次会见,了解检察机关的讯问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于7月21日会见当事人,告知其阅卷的相关情况。2014年9月11日,智豪律师第五次会见,告知徐某某辩护人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的相关情况。2014年10月11日,智豪律师赶往
看守所会见徐某某,告知其开庭日期,并且就案件情况再次向徐某某核实,另外智豪律师也就当事人反映的立功情况,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告知其咨询、了解到的相关情况。2014年10月23日,智豪律师再次赶往看守所会见。本次会见主要告知徐某某智豪团队讨论的辩护方案,以及在庭上程序,让徐某某在庭审时放松心情,不要过于紧张。
(二)智豪团队讨论
阅卷后,智豪律师对案卷进行整理,将整个案件的情况制作成幻灯片,将证件材料整理成表格,在一周一次的案例讨论会上提出本案。智豪律师先向团队律师接受了本案的基本情况,法律条文及自己的辩护思路,再由其他律师提出完善补充意见,最终,主办律师结合智豪其他律师的意见建议,整理出完整的辩护方案。
(三)智豪辩护
针对本案,智豪律师的辩护思路为:
1、改变指控罪名,智豪律师从
非法持有毒品的角度进行辩护,从当事人没有贩卖的意图,从代购的角度进行辩护。
2、从数量上进行辩护,本案中有部分毒品系在家查获,先从证据来看,家里的毒品明显是当事人吸收所用,如果以贩卖毒品定性,家中的毒品不应当计入贩卖数量。
3、从情节上进行辩护,本案中有特情介入,存在明显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本案中当事人有立功情节,当事人如实坦白,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等情节。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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