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杜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将上述受贿款中的部分用于行贿,行为构成
受贿罪、
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首先指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定罪证据仅为言词证据,在上诉人与证人均已翻供的情况下,仅以二人之前的有罪供述与另一证人证言相印证而做出上诉人构成犯罪的认定,并不能够打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次,经承办律师多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对证据材料中的银行流水进行梳理后,承办律师发现,新证据能够证实行贿人根本不具备行贿的经济能力;此外,承办律师还从一审认定事实中的种种不符合常理的问题,进一步阐述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所内律师在同意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建议可以从细节入手,夯实无罪辩护的辩点,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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