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每案必议22年0422】智豪律师团队对涉嫌运输毒品罪、开设赌场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黑案件等6例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案情保密,部分案件未展现)
一、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受毒品卖家指使,从A省寄送毒品包裹到B省,并到B省收取包裹,在收取快递包裹点被B省警方查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近六千克、麻古疑似物一千余克、海洛因疑似物七百余克。一审判处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处无期徒刑,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现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律师已及时阅卷。
【讨论重点】
       1、毒品从A省运输到B省能否保证同一性?
       2、同案犯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岁,做笔录时没有监护人在场,所作笔录是否合法?
【初步讨论结果】
  1. 从B省警方查获毒品时,没有查封记录,无法证明同一性;
  2. 因为有同步录音录像且在做笔录时,同案犯的身份信息显示已满18岁,只是同案犯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环节才提出可能未满18岁,所以所作笔录合法有效,不能进行排除。
  3. 结合本案全案证据,应从证据上进行严格把控。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王某某涉黑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涉黑一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已经及时阅取卷宗材料。王某某主要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本次讨论,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罪所涉事件进行研讨,仅重点介绍该笔事实:组织者安排追讨合法债务过程中,殴打他人。后受害者报警,现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
【讨论重点】
  1. 派出所是否属于“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证明该事实是否构罪?
  2. 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罪名所涉事实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律师观点】
  1. 辩护人认为派出所不符合《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定义,故派出所不应当认定为“其他公共场所”;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有违法事实,但是达不到刑法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应当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初步讨论结果】
  1. 辩护人的观点,有道理,该事实争取不构罪的空间很大,可以予以据理力争;
  2. 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暴力行为、打砸行为,且有实际消费,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对酒吧造成了具体损失,所以,该笔事实不足以构罪;
  3. 针对强迫交易罪,并没有暴力行为,从受害人的笔录可以证实,本案涉案人的行为并未达到让对方陷入不能反抗的程度,主要是受害人的主观臆测,所以这一笔事实,也有空间。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
1、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3、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三、杜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一审终结,多数被告人不服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
涉案公司销售“壮阳药”,杜某某系涉案公司的会计,只负责计工资和销售额,将客户地址发送给快递,不负责销售。本案立案侦查时是涉嫌诈骗罪,检察院起诉是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产品宣传的是药品,但是又没有证书,但确实对男性性功能有效果。涉案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只有两类中查出了两种国家明确禁止添加的成分,审计报告中对于合格的产品也并没有进行扣减,法院认为其他的产品是赠品,只有金葫芦是主要产品。一审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讨论重点】
  1. 涉案产品如何认定是食品、假药还是三无药品?一审认定罪名是否有误?
  2. 审计报告中包括部分合格保健品,销售金额没有予以扣除。
  3. 对比同案被告江某,一审量刑是否过重?
  4. 丰富辩点,刑期如何降低。
【初步研讨结果】
  1. 一审认定的罪名是比较恰当的,涉案产品就是掺杂了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
  2. 对于审计报告进行严格质证,对其中合法金额应当予以扣减;
  3. 江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处于领导地位,所以杜某某的量刑应当轻于江某;
  4. 可以进行案例检索,对于类案的判决进行对比。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0条修改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每案必议团队讨论十二余年。律师团队通过集体讨论,与会律师积极发言,共同探讨案件思路和策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尽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