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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39期】吴某强奸案、陈某诈骗案、齐某运输毒品案、张某非法经营案

  • 智豪律所
  • 2016-03-21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39期】吴某强奸案、陈某诈骗案、齐某运输毒品案、张某非法经营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38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3月18日,第339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4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团队讨论会由冉旭律师主持。
 
案件一:吴某强奸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讨论的是(被害人)吴某是否自愿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李某有三次供述承认对吴某下药,后又无任何理由地推翻自己的供述。吴某的陈述一直都坚持自己被李某下药。所里律师认为若李某对吴某下药的事实有证据证明,那么所谓的吴某的配合行为完全是在药物控制下的无意识的行为,更谈不上自愿的问题。
 
案件二:陈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陈某使用一个女性身份的微信号,与一名齐姓男子进行交往,并且在微信聊天的过程中,隐瞒了自己是男性的真实情况,虚构了自己是一名女性的身份以及家庭环境。后来,陈某再次化名为该女性身份弟弟的身份与齐姓男子在现实生活中交往。在陈某使用该女性身份与齐姓男子交往过程中,使用暗示等方式,使得齐姓男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形式,向陈某转账2万余元和收取红包3千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陈某是主动要钱和被动接受?通过展示相应的证据材料,所里律师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其次讨论的是本案如何争取缓刑。根据法律的规定,陈某的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陈某为在校大学生,一直都表现良好,且陈某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所里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为承办律师出谋划策。
 
案件三: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齐某、刘某筹集大量资金到广东购买大量毒品,准备回渝贩卖,后两人自行驾车回渝。公安局对两人可能的落脚点进行严密布控,伺机抓捕,同日凌晨8时许,在南岸区某地下车库内,将两人和购买毒品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在车里及居住的房间里查获了数十公斤的毒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讨论的是争取为齐某保命。承办律师认为不能排除存在胡某或赵某是真正购买或运输毒品人,齐某应为从犯,或犯罪地位、作用较低;根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次本案属于控制下运输;毒品数量虽大,但不可能流入社会,现实危害性较小;而且本案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再次齐某极有可能具备立功情节。被检举人郝某,绰号“阿豪”,长期从广东购买大量毒品回重庆贩卖。齐某向侦查人员提供了郝某的电话号码和照片,且能辨认郝某。所里办理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纷纷为承办律师支招。
 
案件四:张某非法经营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请团队讨论的是辩护思路。承办律师认为黄某、张某仅下家杨某的83期与84期可查,既遂金额为20余万,未遂金额为40余万;其次,张某是帮助代卖彩票的行为,属于从犯;第三,相关的犯罪行为由黄某完成,张某并未参与,或仅偶尔提供帮助,犯罪情节轻微;第四,张某主动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应当构成自首。所里律师根据现有的情况,建议承办律师为张某争取不起诉。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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