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34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2月19日,第335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11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林某强制猥亵罪、
抢劫罪。
基本案情:林某在某楼道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恐吓被害人后,对被害人进行猥亵。随后林某欲将被害人带至该楼天台,因该处铁门上锁无法打开而放弃。林某在该楼道处拿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百余元后逃离现场。
讨论内容:关于强制猥亵罪,承办律师提出林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林某是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小较小;关于抢劫罪,承办律师提出林某主观上无抢劫目的,证据显示林某没有强行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想法和动机,且林某月收入4000余元,有房有车,没必要去抢小女孩的百余元钱。客观上只有一个强制猥亵的行为,无暴力胁迫劫取财物的行为。讨论过程中,有律师提出,强制猥亵罪的暴力行为和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程度要求是不一样的,本案中林某不构成抢劫罪。
案件二:张某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让其在昆明市联系购买毒品运输回重庆。张某通过朋友喻某向罗某汇款30余万元,罗某在昆明购买麻古。罗某找物流公司运送麻古,公安机关在重庆物流公司查获该宗麻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指控张某安排罗某购买、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罗某的供述,系孤证,无其他证据印证;指控张某安排喻某打款给罗某仅有喻某的证言,系孤证,无其他证据印证。所里律师提出,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证据链条完全是断裂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三:虞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虞某与伍某电话联系,约定在某镇贩毒给伍某。后虞某邀请黄某驾驶虞某所有的轿车往某镇行驶。当日虞某到达某镇河桥头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虞某手提包内及车内搜出毒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虞某手提包内搜到的毒品是其所有,存在他人存放的可能性。虞某供述在行车过程中,有人搭顺风车,坐在后排,而当时虞某的手提包也放在后排座上;其次虞某手提包中搜到的毒品,在送检前和提取检材时已被混同,现有证据不能查明该部分的毒品重量。关于从虞某车中搜到的毒品,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毒品是他人所有,司机黄某是吸毒人员,案发前曾单独在车里呆过,虞某供述案发前车子借给唐某、罗某用过,且二人均是吸毒人员,公安对此出具了情况说明。本案缺乏指纹鉴定程序,且当时公安收缴毒品时未戴手套,失去了指纹鉴定的条件。所里律师根据自己办理毒品犯罪的经验,对本案的证据情况纷纷发表意见。
案件四: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巩某伙同李某、张某、吴某、陈某,将120箱热固性粉末盗走,随后卖给杜某,巩某在此之前已向杜某表示该批粉末为盗窃所得,杜某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依法鉴定,被盗120箱热固性粉末价值5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杜某主观“明知”是赃物,上游犯罪人中只有一人与杜某直接联系,但笔录中均没有供述“告知杜某粉末系盗窃所得”。检察机关推定明知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所收购的粉末为“未开封的新粉、包装完好”,但收购价格明显偏低。二是交易时间在凌晨。在团队讨论过程中,所里律师认为首先对于市场价格应以行业价格而非货品价值作比较;其次,交易时间在凌晨是该行业通常做法,并不能以此推定杜某主观明知。
案件五:杨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基本案情:杨某在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因职务关系知悉其任职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时间、持仓情况、交易计划等未公开信息。在杨某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其将所管理的基金组合要交易的股票告知其父亲,由父亲操作他人的五个证券账户按杨某所告知的股票情况进行相关趋同交易,非法获利两千万余元。
讨论内容:本次承办律师提请团队讨论的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关于自动投案,杨某在会见时陈述,姐夫给他打电话说要去家里找他,他就已经知道是公安机关来找他,也知道公安机关因为什么事情找他,因为在2014年证监会已经调查过他,他也没跑,就从电梯下来,在电梯上看见停车场门口有警车,仍然没有跑,随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关于如实供述,杨某在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带回重庆后,杨某供述其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有向其父亲推荐股票,由于其工作原因,直系亲属不能炒股,父亲遂通过其他五人的账户下单操作购买股票。所里律师就自首的认定展开讨论,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案件六:童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童某所在公司为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童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主要由董事陈某、王某负责。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请讨论的是童某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可能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童某与陈某、王某构成共同犯罪。那么陈某、王某侵吞、挪用公司资金(即违法所得)的行为能否单独构成
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所里律师基本都认为是可以单独构罪的,并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案件七:黄某诉涂某伤害案。
基本案情:我所接受黄某的委托,就其被涂某等人殴打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讨论,目前黄某的伤情鉴定结果还未出来,但有可能是轻微伤,在这种情况下,涂某等人殴打黄某的行为即使构不成刑事犯罪,能否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派出所虽已立治安案件,但案发距今已有十余日,没有任何人对该情况承担责任,那么向哪个机关反映更能有效、快速的解决问题。
所里律师主要围绕如何有效、快速追究行为人责任展开讨论,为承办律师支招。
案件八:周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江北区观音桥民警接到消息,称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有人驾驶小轿车驶入水池中。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驾驶员在现场,后观音桥商圈派出所移交出周某,称该男子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民警发现该男子满嘴酒气并且神志不清,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只有一份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案发当晚是周某在开车,系孤证,无法相互印证。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不排除是代驾人员的驾驶的这一合理怀疑。所里律师认为能够证实是周某开车的证据不充分,且经鉴定周某当时的酒精含量是105mg/100ml,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建议承办律师考虑为周某争取不起诉。
案件九:陈某
盗窃罪
基本案情:陈某以翻窗户的方式进入某小区某家中,盗得数块手表、数对耳环、数枚戒指和若干个镯子。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讨论本案中的鉴定意见。本案中所涉手表的真伪鉴定由一家钟表公司所做。所里律师认为鉴定机构必须具有鉴定资质,本案证据中的这家钟表公司是一种什么性质,有无鉴定资质还有待审查。
案件十:钱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装修方已经支付给了钱某公司工程款, 该公司却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而由钱某将工程款拿做他用。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金额的计算,应该以钱某与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完成施工的面积数量减掉钱某支付的金额来确定。而工人的工资表系包工头统计,没有得到钱某及公司的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里律师也对金额的计算提出自己的看法。
案件十一:魏某
受贿罪
讨论内容:魏某对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承办律师在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其中所收受的干股部分金额计算有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份有无实际转让会影响受贿金额的计算,本案中,所有的股份均未实际转让给魏某,所里律师认为应以魏某分红所得金额计算受贿金额,且魏某已全部退还赃款,又有自首情节,建议承办律师重视量刑辩护的准备。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