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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罪客体要件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8-10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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