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鸡东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09年8月19日因
故意伤害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东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7时许,在**镇**村黄某某家房后耕地内,因打垄一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同村村民孙某某发生争执,黄某某先后用木棒、拳头殴打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左侧二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在家中被侦查人员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一根、拍照及移交物品清单;
2.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CT诊断报告单、诊断书、X线检查报告单、门诊医疗手册、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现实表现证明、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丛某某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鸡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明利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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