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男,生于1983年。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因感情纠纷与同事勒伍XX发生争执,金某某遂持菜刀将勒伍XX背部砍伤。
经法医鉴定,勒伍XX的伤情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被害人勒伍XX陈述、证人吴XX、夏XX、杨XX、刘XX、杨玉X、夏正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