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恩平、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梁庄乡上海路川府麻辣烫饭店喝过酒出来,在饭店门口遇到与自己有矛盾的大仵乡李楼村村民李xx,二人即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川府麻辣烫饭店的张某某前去劝阻,王某某用刀将张某某扎伤。
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重伤,李xx的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事实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李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受害人自愿放弃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李xx陈述,证人王xx、余xx、张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马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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