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2日13时左右,在林州市原康镇重兴店村门上自然村,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路XX因琐事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路XX打伤。
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路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路XX的陈述、证人石XX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路X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双方民事协议书及交领款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庭审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路XX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