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岁。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由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5日晚,博爱县清化镇义沟村村民高x到本村王xx家说事,与王xx和在王xx家玩耍的高某某发生打架。
 
被告人高某某用脚踢高x、王xx用手打高x,致高x左耳受伤。
 
经法医鉴定,高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高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高xx、高x、高风xx、魏xx等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