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舍某某,男。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舍某某在登封市夜市街购物广场东门附近,因饭后结账与顾客冯××发生纠纷并引发厮打,被告人舍某某将冯××左眼及鼻部打伤。
 
经鉴定,冯××左眼及鼻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的陈述;证人付××、许××、付××、闪××、王××的证言;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告人舍某某应在此量刑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舍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0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