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某,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
因涉嫌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取保候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得知其妻崔某因错车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在与被害人米某理论时,二人发生争执,魏某某用拳头将米某肋部打致轻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对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得知其妻崔某因错车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立即赶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姚庄村街里,在与被害人米某理论时,二人发生争执,魏某某用拳头将米某打伤。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米某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米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魏某某赔偿了米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将他人打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