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45岁。
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4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本村胡xx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胡某某在胡xx家门口用木棍将胡xx背部、腰部打伤。
经法医鉴定,胡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郭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胡某某一次性赔偿胡xx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人胡xx、胡xx、王xx等人证言,身份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及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