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伤情鉴定尚未作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案件,公安机关可按治安案件受理。
(二)对于伤情鉴定是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告知受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和依法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的、受害人要求撤回控告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予以撤案。撤案后,受害人反悔要求公安机关再次立案的,公安机关不予重新立案,并告知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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