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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律师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XX年9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XX年9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XX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XX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底,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其姐夫万某某(已判刑)要求在某某省为拟被拐卖的智力残疾人吴某某寻找买家的电话后,告诉了丈夫谢某甲(已死亡),谢某甲又电话联系其父亲谢某乙(另案处理)要求谢某乙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寻找买家。
XX年12月30日,万某某、袁某某(已判刑)以带吴某某到外地打工为由将被害人吴某某从重庆市涪陵区骗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赵某某家;几日后,赵某某经谢某甲安排后伙同万某某又以带吴某某出门玩耍为由将吴某某骗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谢某乙家;后万某某乘坐谢某乙驾赶的“骡车”,以串门吃饭由将吴某某骗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乡后某某村,并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予马某甲与其同居。半年后,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已死亡)又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吴某某卖予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的黄某某与其同居。
被告人赵某某于XX年9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8000元,且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笔录;3.同案人万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陈某某、马某甲、黄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残疾证、失踪人员信息库信息;7.收条、谅解书;8.村委会证明、社区调查报告;9.抓获经过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10.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判处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缓刑。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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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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