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石维村13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
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在温岭市温峤镇、横峰街道、城北街道等地销售“六合彩”,由陈某乙在温岭接收王某甲、唐某某等人销售的“六合彩”金额,然后报给陈某甲,期间,陈某甲共接收陈某乙报给其的“六合彩”投注金额计人民币65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详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乙、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罗霞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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