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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传销案不属情节严重之辩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12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检察院依法逮捕。2009年12月30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李某罗某等人在重庆市各区县等十余个县市发展传销会员800余人,会员缴纳现金三百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等人扰乱市场秩序,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大,并认定情节严重(若认定情节严重,会被认定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智豪刑辩团队接受委托集体分析后认为,若认定情节严重,会被认定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遂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在押嫌疑人,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理清了辩护思路,以指控证据不足以认定传销会员800余人着手(仅60余人),传销金额应仅占一百多万元,并提出不属情节严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大量的传销案例,本案中没有其他案例入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行为,并举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及案例。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对本案没认定情节严重并从轻判处三年。
                               智豪刑辩团队(2010智豪刑字第70号)
                                                                                        本案于2010年5月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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