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98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马某某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地地铁站A口外,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621份。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未遂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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