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4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辩护人张革飞,北京智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2242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升科技园钰华溪快餐店内向他人出售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专用发票600份,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犯罪未遂以及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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