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祝某。
2009年4月8日因妨害公务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1年9月3日因涉嫌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434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祝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祝某在本市上城区学士路龙翔公交总站入口处非法出售中国移动和联通手机充值卡发票和公交集团充值卡发票,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上述发票共计328份(经税务机关鉴定,均为真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票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
、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祝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发票售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四款,
第二十三条 ,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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