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
因涉嫌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
看守所。
辩护人雷鸣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284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雷鸣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崇文门地铁站门口,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向王×(另案处理)出售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775份。
2014年10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南苑柠檬汇门口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出售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403份。
后民警从被告人曹某某家中起获发票523份。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于×、齐×证言,辨认笔录,起获发票照片,发票代码及号
码统计,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曹某某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
第四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一千七百零一张,予以没收。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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