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08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在西峡县太平镇地税所王某处以5.2%的税率申领8本(每本50份)普通发票,在丹水镇地税所郝某处以5.2%的税率申领1本普通发票,先后将该9本发票中的6本出售给吉某,3本出售给郑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吉某、郑某、郝某、王某证言,完税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