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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手破解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监督难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24
 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这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司法实践中,存在插手经济纠纷,不应立案而立案;徇情枉法重罪轻判;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据悉,由于此前尚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有违法调查权,以致检察机关在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存在发现违法线索难、搜集证据难、被监督单位不配合等难题,法律监督效果不理想。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7月联合制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规定》的出台,有效破解了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难题。
 
  防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需"对症下药"
 
  拒不履行、怠于履行、延迟履行法定司法职责,滥用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司法职权……诉讼活动中,这些发生在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身上的渎职行为,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来自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声音认为,《规定》的出台,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在贯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从范围、程序到手段、效力,都有了具体的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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