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渎职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判多少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2-06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   

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论何种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也以本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区别就在于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无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