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底,赵某、孙某、孔某约好从A市出发去B市贩卖一千余克甲基苯丙胺,赵某给孔某跑路费,在途中孔某被抓获。2011年B市中院一审判处孔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后三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孔某在B市监狱服刑,孔某服刑期间坚称冤枉,其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代理申诉。
【讨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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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一审、二审中关于刑讯逼供部分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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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诉理由和思路。
【本案核心问题】
本案在一审、二审中,被告人赵某、孙某均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所致,孙某更是明确说明时间地点。审判长、检察员也均对刑讯逼供相关问题当庭发问,但没有后续处理。检察员意见是几被告送押
看守所时体检表正常,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法院两审裁判文书中均未提及该问题。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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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申诉的主要依据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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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若排非成功,则本案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初步讨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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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但是律师需要找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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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检材同一性问题。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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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