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受毒品卖家曹某某指使,从A省寄送毒品包裹到B省,并到B省收取包裹,在收取快递包裹点被B省警方查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近六千克、麻古疑似物一千余克、海洛因疑似物七百余克。一审判处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处无期徒刑,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现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律师已及时阅卷。
【讨论重点】
1、毒品从A省运输到B省能否保证同一性?
-
同案犯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岁,做笔录时没有监护人在场,所作笔录是否合法?
【初步讨论结果】
-
从B省警方查获毒品时,没有查封记录,无法证明同一性;
-
因为有同步录音录像且在做笔录时,同案犯的身份信息显示已满18岁,只是同案犯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环节才提出可能未满18岁,所以所作笔录合法有效,不能进行排除。
-
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从证据上进行严格把控,对于周某某的从犯、未遂等情节进行罪轻辩护。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