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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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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嫌疑人零口供的,如何进行辩护?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乙某驾车在某路口将一个毒品小包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A。某A系公安机关安排的控制下交付行为人,某A将其购得的毒品转交给了公安民警。因乙当即驾车离开,民警未当场抓获乙某。乙某第二天到案,后其否认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未查获用于购买毒品的200元毒资。
争议问题:虽然嫌疑人零口供,但公安机关系采取“控制下交付”方式抓获嫌疑人,如何开展有效辩护?
智豪辩点:控制下交付的毒品犯罪案件,可以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入手开展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该规定奠定了控制下交付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但同时根据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实施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故从辩护方面而言,辩护人要重点审查卷内是否有证明控制下交付经批准实施的相关书证。另一方面,控制下交付通常会安排特定的人员,使用特定的纸币(编号予以记录)并全程录像。一般而言,指控证据会比较充分。但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嫌疑人是否认罪、是否有合理辩解、毒品包装上是否提取到嫌疑人DNA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寻找案件突破口。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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