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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甲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案智豪律师团队讨论

证明嫌疑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的证据不足,但毒品数量较大,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某A在外地购买毒品返程途中被抓获,其辩解其中部分毒品系帮助某B代购。B到案后,否认参与购买毒品。起诉书指控B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争议问题:如何审查技侦材料?A辩解帮助B代购的毒品数量较大,能否推定B贩卖毒品?
智豪辩点:技侦材料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材料,可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来审查其三性;仅以毒品数量多少,无法推定被告人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现行刑诉法已经明确将技侦材料作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辩护律师在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结合侦查机关的审批文书来审查技侦材料合法性,并综合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来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
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属于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对犯罪故意方面的事实认定,必须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虽然较大,但并不排除其用于自己吸食的可能性。有观点认为,吸毒者购买了数量较大,明显超过吸食量的,就可以推定为贩卖。但该观点本身作为一种推定,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吸毒者虽然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除了用于自己吸食之外,也不排除送给他人吸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为了贩卖而购买。如果仅以毒品数量来推断主观故意,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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