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嫌疑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的证据不足,但毒品数量较大,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某A在外地购买毒品返程途中被抓获,其辩解其中部分毒品系帮助某B代购。B到案后,否认参与购买毒品。起诉书指控B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争议问题:如何审查技侦材料?A辩解帮助B代购的毒品数量较大,能否推定B贩卖毒品?
智豪辩点:技侦材料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材料,可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来审查其三性;仅以毒品数量多少,无法推定被告人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现行刑诉法已经明确将技侦材料作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辩护律师在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结合侦查机关的审批文书来审查技侦材料合法性,并综合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来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
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属于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对犯罪故意方面的事实认定,必须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虽然较大,但并不排除其用于自己吸食的可能性。有观点认为,吸毒者购买了数量较大,明显超过吸食量的,就可以推定为贩卖。但该观点本身作为一种推定,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吸毒者虽然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除了用于自己吸食之外,也不排除送给他人吸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为了贩卖而购买。如果仅以毒品数量来推断主观故意,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