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韩某、王某通过李某向张某购买毒品,何某根据张某安排,将装在一个黄色纸袋子内的两袋冰毒贩卖于李某后,何某在某小区内被抓获,韩某、王某在驾车回家过程中被抓获。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定性和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运用两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韩某主观上并不知道黄色袋子中的物品为毒品,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并不充分。除此之外,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韩某的聊天记录多次提到毒品、交易前有微信转账,韩某是否涉嫌贩卖毒品罪。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于该案件所涉及的争议问题得出初步结论。首先就韩某的主观认定问题,应结合同案犯王某等人的供述、包装物外观、韩某出行有无其他目的、韩某的收入来源、前科内容等方面综合考虑。关于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运用问题,毒品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运用技侦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的重要性,技侦证据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审查过程中应严格把关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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